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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进行处罚,有司法救济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087 收藏
分公司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没有办法寻求司法救济呢?
《行政诉讼法》第 2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
008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这里的“其他组织”是否包括
“分公司”呢? 《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但是《行诉解释》第 97 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
执照的分支机构……”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分公司认为行政处罚违法,则可以
作为当事人来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其权益。
综上,可以看出如果旅行社分社或服务网点违反行政法规,构成行政处罚,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旅游法规对设立社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从行政
执法方便的角度,也可以直接对该旅行社的分支机构予以处理。 因此,旅行社不
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分社或服务网点的行为与自己无关,可以对其放任不管,
必须建立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来约束自己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否则,
不仅会有损自身的企业形象,更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第二条或者
第三条所列行业申请营业登记:
第 一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009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
(四)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六)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
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
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
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该责任和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74 号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请示》(武工商检字〔1990〕30 号)收悉。 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违法
经营行为如何处罚问题,《企业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已有规定,该
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作为企业和经营单位应申
请营业登记;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进行处罚。
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可以作为行
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此复。
一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 233 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法字 〔1999〕241 号)收
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
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
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3.旅行社是否要承担分社违约给游客造成的损失?
旅行社分社作为分公司在旅游业务开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如果其
行为违约损害了游客的利益,应当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 《公司法》第 14 条规
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八条也明确了旅行社承担分社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 因此游客可以直
接要求旅行社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分公司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当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分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如果法
院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一般会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偿还:
第一步,以分公司的财产偿还;
第二步,如果分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务,以总公司财产偿还。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2 条规定: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
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8 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
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
第 一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011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第三步,如果总公司的财产仍不能偿还,以总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偿
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8 条规定: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
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公司法》第 14 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18 条的规定说明分社的一切
法律责任都要由总公司来承担。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并不意味着分公司的败
诉后果全部由总公司承担,而是由分公司承担直接责任,在分公司财力不足的
时候,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能够得出这
样的结论。 当然,作为游客也可以要求旅行社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分社出现重大违约或侵权行为,被游客提起民
事诉讼,如果赔偿数额巨大的话,对旅行社的打击将会是毁灭性的。 因为不仅会
导致设立社自身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并且会连带其他分支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
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
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
社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七十八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
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
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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