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具有“国内、入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国内社”)擅自组织
游客出国游览当然属于违规,不存在任何争议。 但实践中,一些“国内社”并没有
以一种“完整的旅游业态”来开展出境业务,而是仅仅从事“招徕宣传、代办签
证”等相关经营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呢? 要搞清楚这个问
题,就需要了解旅行社业务的内涵。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
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
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可以看出,旅行社业务主要涉及“招
徕、组织、接待旅游者”3 项主要服务内容,因此出境旅游广告宣传属于招徕业
务的一种,对于“国内社”来讲,是严禁从事的经营行为。 实践中,一些“国内社”
鉴于旅游产品可以实施转团的特点,其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其他出境社
的旅游产品,在招徕到游客后又将其转入实际出团的出境社,从而谋取不法利
益。 目前,这种做法也越来越隐蔽,“国内社”并不与自己招徕到的游客签订旅游
合同,而是以一种“中间人”的身份出现,通过双边斡旋来实施合同签订、签证办
理等行为,出团前出境社与游客并不直接接触。 应该说,“国内社”的这种行为已
经构成了超范围经营,不仅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也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而
第 一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003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出境社的行为也加剧了自身的经营风险,在这种操作模式下,由于“出境社”并
不能直接向游客阐述签证风险、材料要求、注意事项、不成团约定等问题,“国内
社”为促成业务的达成又会对此类问题加以隐瞒,因而发生纠纷的概率很高。 另
外,《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2 条对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
关旅游服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其中明确指出:“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
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因此,“国内社”是不能从事代办签
证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