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市场执法时对于分公司能否进行行政处罚
也存在过争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国家工
商管理局上报了《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
人的请示》《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请示》, 就分公司能否成为行政处罚
案件当事人的问题进行过请示。 国家工商管理局下达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 〈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
答复》(工商〔1990〕174 号)指出:“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
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
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 233 号)更进一步明确:“各类企业法人
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
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
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也就是说对于分公司违规,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行政处
罚的当事人,当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行政责任时,总公司要承担补充责任。 这也
就是分社违规后,设立社所面对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