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第 10 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并自设立登记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
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
围。 ”该条明确了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原则,旅行社设立分社不受地域的限制,这
点和服务网点的设立具有明显区别,分社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分公司,属于总公
司(即设立社)的分支机构。 目前,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许多旅行社为扩大业
务范围以总公司为基础,跨市、跨省设立分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18 条
规定:“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
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
设立社承担。 ”因此,如果分社出现了违规行为,旅游行政主管机关对其设立社
进行处罚当然没有问题,但是会出现异地执法或执行的情况,不利于提高执法
效率,那么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机关能否直接对分社实施行政处罚呢? 本
书认为,如果分社违规,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对其实施行政
处罚,主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