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允许旅行社设立“分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
“分公司”字样。 ”由此可知,分社在法律上地位是“分公司”。 公司按照其内部管
辖系统所处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是指依法首先设立
并对所属机构的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进行管辖和统一指挥的公司。 分公
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
格。 分社的经营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也就是说,分社可以开展设立社所
从事的所有业务,但是不得超出设立社被核准的经营范围。 例如:设立社没有出
境旅游业务,则分社也不得从事出境旅游业务;否则,构成超范围经营。
类型三: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或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