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出境社并不满足目前的“旅游产品批发零售体系”,认为零售
商的范围规定的过窄,委托招徕的授权范围应当突破“仅限于旅行社之间”,旅
016行社可以授权非旅行社主体代理实施旅游者招徕业务。 从当前的旅游法规来
讲,这种认识是比较客观的。 《旅行社条例》没有对委托招徕旅游者业务进行禁
止,仅对“委托接待旅游者业务”进行了限制,具体表现在《条例》第 36 条:“旅行
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
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
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外,《旅行社条
例实施细则》第 27 条规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 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 34 条第 1 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
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
活动的;……”可以看出,《实施细则》又特别将“招徕旅游者”的业务排除在了转
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之外。 综上,法律为将来委托代理招徕业务的
完全开放留下了空间。 但是《通知》对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的组织或个人代理招
徕旅游者并没有完全放开,这是由目前的旅游市场实际所决定的,正如国家旅
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就“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制度”答记者问中
所讲到的那样:“由于通过委托代理向业内外开放招徕旅游者业务,关系经营权
分类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调整,关系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权益保障,也关系旅行
社市场秩序,委托方、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受托人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都
需要逐步探索和建立健全。 所以,《通知》规定,对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的组织或
个人代理招徕旅游者,在旅行社业内试行的基础上,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
通过试点逐步开放。 ”因此,目前旅行社不能委托非旅行社主体开展招徕旅游者
的业务。 总体来讲,旅行社有 3 种途径可以扩大招徕渠道:一是实施委托代理,
二是开展同业合作,三是规模性设立服务网点。 笔者之所以提到服务网点的问
题,是因为这种招徕渠道扩张模式对旅行社来讲成本较低,因为设立服务网点
不用像设立分社那样缴纳质量保证金,法规也没有对服务网点的设施进行硬性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