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的出台 ,对旅游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为旅行社行业构
建“旅游产品批发零售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知》出台前,只有出
境社之间才能进行同业合作,代理招徕游客,批发零售体系模式并不是十分
明显,游客对于出境旅游的“接触点”较少,不能形成规模效应。 《通知》出台
后,委托代理招徕业务从表面上看是代理社以组团社的名义从事相关经营活
动,但其实质为:代理社通过批发价从组团社手中买到了“旅游产品”,再将其
通过零售价卖给旅游者,二者的差价为代理社的利润。 从目前的销售模式来
014看,主要表现为下图所示:
批发商 组团社
代理商 代理社 同业合作社
目前的销售模式使旅行社面临一个比较难以回避的价格问题 , 作为游
客,其必然要面临 3 种市场价格,一是组团社公示的“直客价”,二是代理社公
示的“零售价”,三是同业合作社公示的“收客价”。 而代理社与组团社之间又
会存在“批发价”,同业合作社与组团社之间存在 “合作价”,整体价格体系如
下图所示:
批发商 组团社
代理商 代理社
批发价
游客
直客价
同业合作社
同行价
零售价 收客价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例如,“港澳四日游”这个旅游产品的“成本
价”为 4000 元,组团社的“直客价”为 4500 元,利润为 500 元。 组团社将这个产
品分别以 4200 元卖给代理社,以 4300 元卖给同业合作社,但是代理社以 4800
元的“零售价”卖给了游客,同业合作社以 5000 元卖给了游客,整个价格体系便
成为了下图:
第 一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015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批发商 组团社
代理商 代理社
批发价
游客
直客价
同业合作社
同行价
零售价 收客价
4500 元
4200 元 4300 元
4800 元 5000 元
这种价格体系直接导致在同一旅游团队中存在 3 种价格,并且价格的差
异还非常大。 那么这种做法是否违规呢? 从目前的旅游法规来看,只有《旅行
社条例实施细则 》对 “同团不同价 ”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
则》第 33 条规定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
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 (二 )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
异。 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
除外。 ”第 54 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33 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
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法规的规定主要禁止旅行社针
对游客年龄或职业的差异而进行了价格歧视,应该说“旅游产品批发零售体
系”中的价格差异并不属于此类,不能视为旅行社违规。 但这种现象的出现,
必然导游游客上团后互相比较团款价格,一旦发现如此大的差异,就会给游
客的情绪带来很大影响, 并进而对旅游过程中的各类服务产生抵制或质疑,
因此价格差异是许多重大投诉纠纷的导火索。 笔者针对这个问题,和一些出
境社的管理人员进行过探讨,大家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有两个:一个是组团
社统一规定“直客价”、“零售价”、“收客价”,从而确保同一旅游团队中的游客
支付的团款完全一致;二是允许代理社、同业合作社有一个合理的价款浮动,
从而能够在面临团体游客报名时能够提供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