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团社必须旅游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
的旅行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常表现为两种:一是组团社为节省成本将旅
游业务委托给非旅行社的个人或组织;二是组团社将出境业务委托给没有出
境资质的旅行社。 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并且为旅游服
务质量纠纷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旅游法》第 34 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
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如果组团社选定的地接社不合格,
依据 《旅游法 》第 97 条之规定 ,组团社将会受到的行政处罚为 :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5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