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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试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试点和逐步开放。
十二、违反此通知规定的,按照《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请各地各旅行社认真按照此通知开展试行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
作,及时报告意见、建议和重要情况,我局将适时进行总结并制定、修订规章
或规范,以保证此项改革取得成功。
特此通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
为:
(一) 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
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
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
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
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
合同事项:
(一) 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
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 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
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
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