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接社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地接社”负责具体业务的组织,如果其不具有
相应资质而接待游客,则构成超范围经营,将受到行政处罚。 《旅游法》第 95 条
第 1 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
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下罚款;违法所得 10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
有关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2.“地接社”要与“组团社”签订委托合同。《旅行社条例》第 36 条规定:“旅行
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
签订委托合同。 ”《条例》第 55 条规定:“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
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从以上法
条来看,并没有规定在没有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形下对“地接社”要进行行政处
罚。 但是,“地接社”作为旅游合同的实际履行义务人,“委托合同”的内容不仅是
其履行相关义务的主要指引,而且也是明确其与“组团旅行社”相关责任的重要
法律文书。 因此,签订委托合同至关重要,实践中,“地接社”在与“组团社”订立
委托合同时要注意两点:第一,要在合同中提示“组团社”与游客订立的旅游合
同中的行程单务必要与委托合同中的行程单一致,否则由“组团旅行社”承担相
关责任;第二,要求组团社按照《旅游法》的要求提供旅游合同副本,并核实旅游
合同与委托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