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旅行社为了扩大游客招徕的力度,将大批旅游合同盖上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发给其他旅行社甚至个人, 由这些旅行社或个人代其揽
客。 这种情形在一日游、二日游、省内游等短途旅游过程中比较普遍,那么旅行
社如此做法将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案情回放】
游客李某来到 A 旅行社的一家服务网点报名参加新疆 6 日游,服务网点负
责人秦某提供了盖有 A 旅行社合同专用章字样的旅游合同, 游客签字确认,并
交纳了 4000 元的团款。 但是,在出团前一天秦某说人不够,不能成团,并不退团
款。 游客李某当即起诉 A 旅行社。 旅行社的答复:这个服务网点并非旅行社的,
而且秦某也不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此为秦某的个人行为,旅行社根本就不知
道有此行程安排。
法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
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案
中,游客李某在与侯某签订旅游合同时,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且秦某持
有盖有旅行社合同专用章的旅游合同,游客李某等人有理由相信侯某可以代理
旅行社签订合同,旅行社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法律评析】
这个案件在法律上适用的是“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
然没有代理权, 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
030据此与行为人为民事行为,且该项民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
项法律制度。 本案中,秦某持有 A 旅行社盖有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存在“使游
客相信秦某的行为即为旅行社行为”的客观理由,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
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旅行社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理论拓展——“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
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
后果直接归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结合旅游经营业务而言,出现“表见代理”
的情形有:
(1)被代理人公开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但事实上没有授予。 例如,在一
些旅行社组织的同业合作会议上,A 旅行社总经理当众表示其副总经理王某能
够代表公司与相关旅行社联系,决定同业合作相关事宜,但事实上却没有赋予
王某代理权;此时,如果其他旅行社与王某签订了同业合作协议,那么这份协议
就是有效的。
(2)被代理人将某种能够证明有代理权的文件交付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
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如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盖有被
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等。 本问中的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形。
(3)被代理人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授
权不明,则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终止后,被代理人未收回授权代理书、公告代理关系终止等。 例如,
A 旅行社授权综合部经理王某代表公司与 B 地接社进行相关协议签订业务,后
A 旅行社收回了对王某的授权,但是没有告知 B 旅行社,此时王某如果再与 B
旅行社签订协议则构成表见代理。
(5)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代理行为而未作否认表示。
例如,旅行社明知其业务人员以单位名义与其他旅行社或组织、个人开展业
务,但是不对其行为进行任何的否认或阻止 ,那么就有可能承担由此而带来
的法律后果。
第 一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031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
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
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
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
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并且被代理人对损失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