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法学界主要有 3 种学说:一是附随义务说,该学
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 这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推
论;二是法定义务说,该学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对此《侵权责任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所明确;三是竞合说,该学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具
有合同附随义务与法定义务的双重属性,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的诉求而归
类。 法学界研究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目的主要在于阐述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
务构成何种责任。 附随义务说主张构成违约责任,那么义务人就要承担“无过错
责任”;法定义务说主张构成侵权责任,那么义务人就要承担“过错责任”;竞合
说主张同时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具体可由权利人进行选择。
附随义务说的最大优点就是有利于游客维权,因为作为违约责任是严格责
任,即无过错责任,只要游客受到损害无论旅行社有无过错就可以要求其赔偿,
但这也正是这个学说最大的缺陷,因为出外旅游意外事件众多,其中一些问题
完全是由景区、酒店等旅游服务服务者的原因所造成的,而这些问题旅行社根
本无法预见或避免,一味地加重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打破了“权利”与“义务”对
等的法理。 法定义务说的缺陷是侵权责任对于游客的举证责任较重,即游客要
对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的事实、损害发生、因果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
过错进行举证,不利于游客维权。 所以,有条件的适用竞合说比较科学,当游客
证据较足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当证据较弱或是为了诉讼方便可以提起违约
之诉,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当游客提起违约之诉时司法机关注意“安全保障义
务”属于旅行社与游客的双方义务。 因为出外旅游潜在危险较多,游客作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有效保护自己,这也是游客
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如果游客一味疏忽大意,滥用严格责任来要求旅行社独
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就会大大增加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不利于整个旅游市场经
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