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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应当如何依法安排“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 游览项目”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108 收藏
《旅游法》第 35 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
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
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
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
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 30 日内,要求旅行社
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 98
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 35 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000 元以上 30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30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
038第 一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为了从源头遏制“零负团费”现象,《旅游法》第 35 条规定分为 3 款分别阐述
了“零负团费”的内涵,对于购物活动、另行付费项目规范以及旅行社违反法律规
定的责任承担。 《旅游法》出台后,该法条是整个旅行社行业热议的核心,其根本原
因是因为立法彻底颠覆了旅行社盈利的“潜规则”,也就是第 35 条第 1 款所描述
的那样, 组团社低价收客——地接社从组团社手中买团——地接社将团卖给导
游——导游组织购物、另行付费项目收取回扣。 这种经营模式的危害性无论是旅
游主管机关还是法律学者都做过许多讲解,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旅游法》第 35 条
使得旅行社经营必然面对 3 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旅游产业关联度高、行业范围
广、游客需求多样化,对于游客提出的购物或另行付费游览活动旅行社是否一律
不得安排?如果可以安排,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如何约定?如何组织购物和另行付费
游览活动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规避纠纷发生? 下面予以分析阐述:
  •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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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如果游客向法院提起了违约之诉,旅行社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将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这样可以减少旅行社再次向旅游旅游辅助服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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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从而明确了旅游者获取救助的权利;《旅游法》第67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本条不仅明确了旅行社的救助义务,并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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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安全保障体系
    在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属性,探讨安全纠纷法律责任主体的基础上,笔者立足当前法律、法规及有关法理、原则,提出了“旅行社安全保障体系”的构想,希望能够为旅行社防范安全风险、提升服务质量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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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法学界主要有3种学说:一是附随义务说,该学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这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推论;二是法定义务说,该学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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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应当如何建立安全保障体系?
    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由于整个旅游过程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多个环节,而这些环节要由旅行社、导游、景区、酒店、交通运输公司等多个经营主体完成,一旦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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