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
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
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
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
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037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
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
者。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
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
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