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属性, 探讨安全纠纷法律责任主体的基础上,
笔者立足当前法律、法规及有关法理、原则,提出了“旅行社安全保障体系”的构
想,希望能够为旅行社防范安全风险、提升服务质量提供有益的借鉴。 总体来
讲,旅行社安全保障体系分为两个大的部分,一个是基础,即旅行社在招徕、组
织、接待游客中,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个是救济,即旅行社在发生安全
纠纷时应当如何对应来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1.基础: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类型。 通过梳理《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
人员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及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结
合自己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可以分为五大类:一
是注意义务,即旅行社在订立合同前和履行合同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以避免
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 主要注意内容包括:旅游产品是否适合老年人
等特殊群体,行程中游客的身体健康变化情况,掌握了解酒店、景区、运输公司
等旅游辅助人的资格资质、设施设备完好率以及是否出现过安全事故等。 二是
告知义务,也称警示义务、提示义务,即旅行社对有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重
大事项所负有的通知、说明、警示义务。 主要告知、警示内容包括:领队、导游的
联系电话,旅游目的地的禁忌行为,游客如实提供“个人健康信息”,可能危及旅
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以及不适合参加人群,游览过程中的危险性禁
止行为,贵重物品的保管方式,自由活动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从《旅游法》规
定来看,该项义务在旅行社的整个安全保障义务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法律地
位,首先,旅行社的告知义务是游客义务产生的前提。 《旅游法》第 15 条第 1 款
034第 一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
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此法条明确了旅游者
“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安全警示规定”的法律义务,但是旅游
活动具有“异地空间”特征,游客的遵守义务必须来源于旅行社的预先告知,否
则缺乏遵守之依据。其次,旅行社告知义务内容要履行全面。《旅行社条例》第 62
条、第 80 条规定了旅行社、旅游经营者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以及在旅游活动中
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
意事项;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
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
范和应急措施等,这些义务是需要旅行社必须履行的。 实践中,旅行社要注意避
免“抽象告知”的情形发生,例如,旅行社在合同中告知游客“请视自身身体情
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游玩。 ”这种告知就过于抽象,旅行社作为专门的旅游
企业对于项目的危险性,适合的具体人群等应当非常清楚,但是游客作为一般
的消费者却并不明白哪些项目具有危险性、危险性在哪里、自己是否适合参加
等。 旅行社这种抽象的告知难以使游客规避具体的潜在风险,因此旅行社的这
种抽象告知义务是存在法律瑕疵的,如果游客发生意外,其应当承担相关的赔
偿责任。 最后,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会形成其直接免责的法律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
是旅行社和游客的双方义务,游览过程中,游客也应当对自身的安全负责,尽量
避免危险发生。 《旅游法》第 15 条第 3 款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立法明确了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的法律责
任,如果因旅游者拒绝听从告知警示而发生意外,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
协助义务,即旅行社为游客提供必要的照顾和便利,以促使合同目的安全、圆满
实现的义务。 主要包括:及时、周到地落实游客提出的合理请求,行程中对于老
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给予必要的照顾等。 四是保护义务,即旅行社对可能
危及游客人身、财产权益的情形,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义务。 主要包括:指导游
客做好危险性旅游项目保护措施,引导游客远离游览景点中的危险地段,保管
好游客不易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督促酒店、景区等旅游辅助服务者落实相关
安保义务等。 五是救助义务,即旅行社对于行程中游客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的
及时救助义务。 主要包括:制止游客与他人出现的肢体冲突,针对游客物品丢
失、走失等情形要及时报警,对于受伤、急病等游客要及时送医并联系其家属
等。 为切实保护好游客的人身安全,《旅游法》从多个侧面对于旅行社的救助义
务进行了明确。 《旅游法》第 12 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