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 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
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
益。 ”从法条内容来看,主要是为了遏制“零负团费”对旅游服务质量的影响,但
是笔者认为,“零负团费”存在的根源主要还是商业贿赂,因此,《旅游法》第 50
条、第 104 条分别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
者收受贿赂。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从旅行社目前的经营模式来看,在组织购物等环节产生商业贿赂的法律风
险较大。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
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 170 号,以下简
称“《答复》”)中明确规定,商场以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
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
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
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
法予以查处。 那么何谓“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掌握这些
内容对于旅行社规避法律风险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