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热汇!
发布信息
商旅出行信息
当前位置:大热汇 > 商务服务 > 商旅出行
    主体要件主要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114 收藏

1.“行贿主体”,即行贿主体应为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规定》
都将商业行贿的主体规定为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经营者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 2 条第 3 款明确了“经营者 ”的内涵,即指从事商品经
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目前在旅游过程中出现较
多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购物店作为经营者向旅行社或导游实施商业行贿。
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经营者”时应做广义的理解,不应限于“向对方出售商
品”的经营者。 从一些商业贿赂案件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商场
物业公司”对旅行社或导游进行行贿也会构成商业贿赂,虽然物业公司并不
直接向游客出售商品,但是其通过贿赂行为提高了商场的客流量和具体经营
者的销售额 ,摊位就相对容易出租 ,租金也相对较高 ,也能收取较多的管理
费,从而物业公司的经营效益就得以提高,这就使得其他商场处于不公平的
竞争地位。
2.“受贿主体”,即受贿主体不是交易对方本人,而是对交易对方负有一定
“信义义务”的人 ,其范围并不限于“对方”。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8 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暂行规定》第 2 条规
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
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来看,商业受贿主体应
该为“交易的对方单位或个人”。 但是,这种仅从文字上的理解是不全面的,从
商业贿赂的本质出发,掌握“受贿主体”要从 3 个方面进行理解:(1)商业受贿
044第 一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主体不是交易对方本人。 举例来讲,消费者到商场消费,商场给予打折降价或
是积分返利会构成商业贿赂吗? 再比如:单位向经营者采购一批电脑,经营者
对单位本身打折降价或返利会构成商业贿赂吗? 在这两个例子中商家给予的
让利都是针对“交易对方本人”,属于正常的降价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当然
如果商家低于成本销售,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另一种不正当竞争
行为——“低价倾销”。 )这也正是“折扣”可以合法存在的法律基础,《暂行规
定》第 6 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本规定所
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
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
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2)受贿主体实
质上是对交易对方负有一定“信义义务”的人。 信义义务,源于信托法,指受托
人对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诚信义务。 信义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
利益服务,不得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为自己谋取任何私利,随着诚信原则发展
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笔者在这里阐述“信义义务人”的目的是因为在商业贿
赂的运作模式中一定会涉及到包括“信义义务人”在内的 3 方当事人,如下图
所示:
经营者(A)
(行贿人)
交易对方本人(B)
C 受贿人
在商业活动中,A 拟向 B 销售商品,在具体交易中 B 基于信赖基础会授权
C(C 可以隶属于 B,如 B 的员工;也可以不隶属于 B,如 B 的受托人)来具体办
理(或是 C 对于 B 进行相关交易行为有一定影响),因此 C 作为“信义义务人”
取得了相关交易的处分权并应为 B 的利益为相关交易行为。 为争取交易机会,
A 向 C 实施商业贿赂, 信义义务人 C 收受经营者 A 提供的贿赂后利用对交易
的处分权或是对 B 的影响力,帮助 A 实现了与交易对方 B 之间的交易,信义义
务人 C 在滥用信赖利益方 B 对其的授权时,同时也构成对 B 信义义务的违反,
这就是最典型的商业贿赂的运作机制。 因此,商业受贿主体实质上是对交易方
负有一定“信义义务”的人。 (3)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并不限于“交易对方”。 《反
045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都将商业受贿主体规定为了“对方单位和个人”,但
是其外延应当包括“对方”外的“第三方”。 例如,旅游购物店为吸引旅行社和导
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人头费”或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回扣。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就是交易外的“第三
方”,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答复》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
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 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
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
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
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该《答复》将商业受贿主体从“对方单位和个人”扩大到
了“对方及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 实际上这正是说明了商业受贿的
主体是对交易对方负有一定“信义义务”的人。 游客在旅行社报名参团,而旅行
社及导游负责相关行程的安排与组织,对于游客负有“信义义务”,购物店通过
向旅行社及导游实施商业行贿争取与游客的交易机会, 而旅行社及导游作为
信义义务人通过安排游客购物,接受购物店的贿赂,从而帮助购物店达成争取
获得交易机会的目的。
要件三: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即商业贿赂的形式为财产、财产性利益等可以满足受贿人需要的
利益。 《暂行规定》第二条对于商业贿赂形式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即贿赂形式为:
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
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的财物;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
益的手段。
  •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旅游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从法条内容来看,主要是为了遏制“零负团费”对旅游服...
    12-11
  • 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法条链接《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
    12-11
  • 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游览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
    《贯彻执行〈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问题提纲》中指出: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因此,旅行社在签...
    12-11
  • 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游览活动的条件
    一段时间以来,旅行社一方面采取较低价格招徕游客,另一方面又在合同中加入大量购物店和另行付费项目,并通过收取回扣的方式来弥补成本和利润,应该说这种旅游产品很难保证服务质量,也容易发生收费纠纷。...
    12-11
  • 旅行社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游览活动的法律评价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
    12-11
  • .旅行社应当如何依法安排“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 游览项目”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