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
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经济组织。
第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
第十条 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
第十五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
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
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
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052第 一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
“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 170 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是否按商
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9〕第 194 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
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
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 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
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
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
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
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商场以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
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
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 ,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
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
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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