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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其合同性质应当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
398 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
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合同法》第 405 条:“受托人完成
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
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由此可以看出,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给予受托人的费
用包括两个方面,分别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受托人的报酬”;这两项费
用必须分别标明。 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即使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只要导致不能
完成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还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如果
费用不进行分项,一方面会导致处理委托事务费用不清;另一方面在受托人无
法完成委托事务时,无法计算报酬。 因此,旅行社在签订“旅游代订合同”时,应
当将这两种费用分别标明。 以代订机票为例,旅行社应当标明“机票费”和“报
第 二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签 订 篇 059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酬”两项内容。
综上可以看出,“包价旅游合同”与“旅游代订合同”有两种区别方式:其一,
本质区别。 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规划决定权”和“供应商采购决定权”控制在
旅行社手中;而旅游代订合同中的“行程规划决定权”和“供应商采购决定权”掌
握在游客手里。 据此,可以直接判断合同的性质。 其二,表象区别。 包价旅游合
同中的费用游客是总价支付,旅行社是总价收取;旅游代订合同中的费用游客
是分项支付,旅行社是分项收取。 不过这不是两个合同的本质判断要素,即使旅
行社没有分项收取费用,但还是由游客直接来控制“行程规划决定权”和“供应
商采购决定权”的情形下,也应当认定为委托旅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