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旅游中游客数量较多,而且各著名旅游景区、旅游定点饭店等也都是
大型旅游团队的聚集地,所以经常会出现一些因偶然因素而导致游客之间或游
客与他人之间出现语言、肢体冲突,比如饭店因就餐人员多而上菜速度跟不上
导致游客与饭店发生冲突,因为景区游客较多发生碰撞而产生冲突等。 另外,在
一些境外旅游过程中,一些领队不是非常负责,仅是将游客放置于景区内,在实
际游览中全程不陪同,从而发生游客迷路等问题。 应该说这种行为是被旅游法
规严格禁止的。 如果出现暴力冲突,危及游客的人身安全,作为导游人员务必要
采取救助措施,如果事态严重还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进行报告(例
如,游客发生肢体冲突要及时报警)。 在境外活动中,游客受语言等因素影响,发
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几率更高,所以说在游览过程中领队要全程陪同,为游客提
供旅游行程服务, 一旦游客出现人身安全问题, 要积极协同地接社进行处理。
《旅行社条例》第 39 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
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
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
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否则,依
据《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将面临 2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罚
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面临 4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
可能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法条链接
《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
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
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 四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履 行 篇 153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
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
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0000 元
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20000 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或者吊销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
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
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
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