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观点是我们以大多数人的生活状态为对象统计出来的结果。但它并不适合所有的人,终之,我们要先确定精力较为亢奋的时间。然后再来考虑起床和酒器的时间的确定,这样来处理我们的生活方式。要想避免各种外在条件的干扰,就不必固定睡眠时间,人类的身体活动节奏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单位。在这二十四小时里,不必对睡眠时间加一个固定的限制。我们曾做过这样一个实验,以三个男人和五个女人为对象,让他们住在一个地下暗房里,并与外界隔绝,提供所需生活用品,但不告诉他们时间,用来照明的只有日光灯,这些人在里面住了八到十九天,没有任何时间观念。结果发现,他们在前两三天会有不安的感觉。再后来却过地很平静。
通过这个实验我们知道,在人类的睡眠与清醒的配合法则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人类的体内时间并不配合二十四小时的一致性,体内时间平均为24·9小时。那些被实验者,每天减少0·9小时的睡眠,十三天后,让他们过昼夜完全相反的生活,也能够适应。所以飞行员能够经受各地的时差。实验结果表明,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就是决定睡眠时间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