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宗教教职人员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任职或兼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
有什么特别规定
- - 49《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四条规定: “宗教教
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
拟聘任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
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后,予以备案。”
对于兼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
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
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宗教
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
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