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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通行权原则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711 收藏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7 条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
路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上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
行。”例如,机动车要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必须让非机动车优先通行且
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一定限度;大型机动车借用小型客车道路,必须让小
型客车优先通行。因此,优先通行权就是道路使用人优先使用道路的
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该他方承担避让义务。其确
定优先通行权的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所驾驶的车型以及行人。
优先通行权在法律上的意义,最重要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下,确定双方的混合过错及过失相抵。当存在优先通行权时,如果受害
人忽视他方优先通行权而发生事故,则加害人可依据优先通行权,主张
过失相抵,令受害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但是,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一
方不得以享有优先权为由,对其不当行为的损害后果主张免责。例如,
行人在未划有人行横道线的地方横穿马路,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驾驶员没有降低车速予以避让,撞伤行人,驾驶员一方无疑享有优先通
行权,但他不能依该权利而主张自己免责,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轻其
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的比例,应依忽视优先通行权行为与加害人对此行为的
预见可能性及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等相比较而定。例如,行人在无人
行横道线处横穿马路,严重忽视了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属严重违章;机
动车驾驶员已经预见了该行为后,没有采取防止事故的积极措施,因而
也有重大过失。据此,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在其具体确定忽视优先
通行权行为的程度时,应考虑到行为的场合、时间、交通量、道路状况等
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忽视行为的困难程度大,则优先行权人的预
见可能性及回避措施可能性就会变小,因而前者过失重而后者过失轻。
如果优先通行权人对受害人忽视优先权的行为的预见程度高,而回避
能力小时,其过失就较重。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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