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其承担何种
事故责任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
要责任四种。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
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依此规定处理案件
时,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事故损失的责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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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然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过错行为
为适用要件的。如《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
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由此可见,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应以
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何种事故责任
为界限。
1.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就可认
定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
用大;相反,受害人就不应负事故责任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
小,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人就存在侵权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
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纯属于被侵权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请求对方
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就可认
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的侵权作用与受害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
通事故中作用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也成为交通事故
责任人,那时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可能
还要反过来赔偿事故损失给对方或被对方起诉,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请
求对方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3.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公平责任”。这是因为交警部
门无法确认事故责任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故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原
则分担民事责任,那时交通事故责任人(即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
不能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哪一方存在侵权加害行为。由于公平责任是
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有可归责任时由法官根据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
一种责任,公平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性责任,故精神损害
赔偿不能适用于公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无权请求对方承
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三种情况,受害人只有在事故责任人(侵权人)承担事故
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才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