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乘车人。
有偿的同乘者,如买车票搭乘客运汽车,依客运合同处理,不涉及同乘
者的责任问题。所谓好意同乘,系指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
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学
说也多采肯定主张。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好意同乘者的要旨,在
于限制汽车保有人对同乘者的责任。我国学者主张:在我国,有偿的好
意同乘,如支付部分汽油费,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人同等原则;对
无偿的好意同乘,应由法庭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责
任人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
险,驾驶员同样不能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
宜作为驾驶员与车主免责的根据。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考虑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民事责任,在一般情
况下,好意同乘者应作为一般受害人得到赔偿,但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
形,减少责任人的赔偿,但最少不得少于一般受害人的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