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刑法》第 133 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之一。因此,准确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关适用刑罚是否正确。根据
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且符合交通肇
事罪定罪标准的情形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一界
定,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 行为人客观上须有交通肇事的行为,即因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这是逃逸的前提条件。这里的重大事故必须
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如果未达到定罪标准,即使逃逸也不能
按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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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为人实施了逃跑行为,即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而隐匿。
逃跑的方式可以是驾车逃跑,也可以是徒步逃跑;可以是行为人自发逃
跑,也可以是由他人指使而逃跑或者受他人帮助而逃跑。
3. 行为人逃跑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成立交通肇
事后逃逸的主观要件。具有这一目的,行为人首先须明知自己的违章
行为已经导致重大事故。否则,不可能为逃避事故的责任而逃跑;其
次,在明知的前提下必须是为逃避对事故的法律责任而逃跑。如果是
基于其他目的或动机,如为避免遭受受害人家属的伤害或者前往有关
部门自首的,就不能按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交通肇事致 1 人以
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
故现场的,属于定罪情节,即有此逃逸情节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反之则
不构成。因此,此种情形只能适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
幅度,而不能因为“逃逸”适用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