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法律
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
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
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
扣留其非机动车。”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关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违法行为仅限于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为警告以
及罚款,罚款数额限于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扣留非机动车的强
制措施。
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般都属
于比较轻微的违章行为,所以,对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
许多情节轻微,没有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路面值勤的交通警察应当按
照本法第 85 条的规定,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2.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主要有:
(1)行人违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在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道内行
走;不遵守交通信号的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不顾车辆
追逐、猛跑;穿越、倚坐道路护栏;不遵守铁路道口有关规定;在道路上
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等等。
(2)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携带禁止上车的危险物品乘
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在货运机动车上站立或者坐
在车厢栏板上;乘坐机动车违章跳车或者将身体伸出车外;在行车道上
招呼出租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