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
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的规定,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
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准许: ( 1)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
示; ( 2)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
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
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 ( 3) 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 4) 第三人无异议。由此可见,被告改变
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只要符合
上述条件,就会得到法院的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