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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嫁的女儿,对其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
    2023-11-09 信息编号:1311695 收藏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童德金与妻子生前一生勤劳治家,于 2004 年 2 月 24 日,
建有瓦房三间。2004 年 3 月 21 日,童德金虽已年逾 60,但精力旺盛,办
起了小型养鸡场,迅速发家致富。而其儿子童仁,对其并不孝敬,时常
对其辱骂,更严重的时候发展到拳打脚踢。被继承人童德金无奈,于
2004 年 9 月 26 日为童仁娶了亲,并给他盖了瓦房 5 间,并和儿子分开
生活。为儿子操办婚事,童德金还花费了其他各项支出近 2 万元。
童德金还有一女儿童红,2000 年 9 月考上大学,于 2004 年 7 月毕
业,在县城民政局工作。2005 年 2 月,女儿童红与王某结婚,童德金给
女儿 5000 元钱让她置办结婚用品。
2005 年 4 月,童德金突得重病,住进医院,养鸡场被迫停办。童德
金住院期间,儿子一次也没去探望,全靠其在民政局工作的女儿照料,
不过,医疗费全部是由童德金自己出的。童德金出院后,在女儿童红的
劝说下,儿子童仁才开始对童德金予以照料,而且以后父子关系还可
以。
2005 年 5 月,童德金病逝。童德金的妻子也因思念其丈夫终日精
神恍惚相继去世。2005 年 8 月,童仁将童德金夫妇名下的 3 间瓦房改
登自己名下,并将童德金在银行的 1. 6 万元存款全部据为己有。其妹
童红得知后,找到其兄童仁家,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而童仁则认为,
童红已是出嫁之女,在结婚时父母已给了她 5000 元钱,已得到了父母
的遗产,再提出继承父母的遗产是没有道理的。为此,童红起诉至人民
法院,要求法院就他们兄妹两人的继承权和应继份额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解决本案的关键是确认出嫁的女儿有无继
承权。过去有人认为,出嫁的女儿泼出的水,不能再返回娘家争夺遗
产;也有人认为,女儿出了嫁,陪了嫁妆,再回娘家继承是一人双份,有新版法律直通车
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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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情理;还有人认为,女儿出嫁为时不长可具有继承权,历时已久就不
应再有继承权了,如此等等。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按男女继承权
平等的原则,维持了童红的合法继承权。其理由是:
1.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童红、童仁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
人,其父母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两人继承,童仁以
童红已经出嫁为理由,不承认其妹童红的继承权,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
想在继承问题上的反映,也是其独霸其父母遗产的不正当的借口,对
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2. 童红在结婚时,父母给予她 5000 元是让她买结婚用品之用,应看
做父母给予她的嫁妆,不是其父母的遗产,与遗产继承无关,童仁认为
童红出嫁之后继承遗产是一人双份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据此,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一、童红作为被继承人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二、鉴于童红在城市居住,因此房屋 3 间归童仁所有,存款 1. 6 万元
归童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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