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诉讼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因与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依法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
讼制度。
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需
要回避的情形包括: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近亲
属”,一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
正审理的。 “有其他关系”,是指关系密切的同学、同事、朋友等,或者
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有上述第(1)、(2)、(3)项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申请他们回避;有上述第(4)、(5)项情况的,不仅当事人有权要求他
们回避,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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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知识问答13. 当事人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第 1 款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和
条件都作出限制性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
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
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或
者独任审判员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
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 3 日内,以口
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
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
工作。 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
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