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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拒付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58 收藏
[案情简介]
某县纺织厂招用工人时,李某应聘成功,双方于 2003 年 4 月签订了
为期 4 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 2003 年 4 月 20 日到 2007 年 4
月 20 日。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届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后来,李某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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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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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另一家机械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在李某向原纺织厂办理调动
手续,移交养老保险单据时,才发现纺织厂仅仅为其缴纳了两年的养老
保险费用,后两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一直未缴纳。于是,李某向纺织厂的
领导询问情况,要求纺织厂补齐所欠的养老保险费。纺织厂以本厂职
工多、负担重、经济效益差为由,提出李某如果换工作,就要自己缴纳余
下的养老保险费。否则,纺织厂不予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李某不服,认为劳动保险是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
保护,纺织厂不能加以剥夺。于是,李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纺织厂的行为违法并继续为其缴
纳后两年的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李某的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李
某与纺织厂的争议事实属于劳动争议,而且在劳动争议发生后,李某依
据法定程序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予以受理。仲裁委员会经
过调查查明纺织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本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李某缴纳 4 年的养老保险费,但该纺织厂仅仅缴纳了前两年的养老
保险费,并且隐瞒真相,没有告诉李某后两年养老保险费尚未缴纳的情
况,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而且,在李某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时,纺
织厂无理要求李某缴纳余下的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转
移手续,是不合法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
原则,进行调解。但是,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因此,
依据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
决如下:
一、纺织厂继续为李某缴纳后两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纺织厂及时为李某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纺织厂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后认为,本厂与李
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职员数额多,负担过重,经济效益一直比较差,无
力支付巨额的养老保险费。况且,李某即将离开本厂,双方就要终止劳
动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不应再承担补缴养老保险费。因此,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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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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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予补缴养老保险费。
法院接到纺织厂的诉讼书后,经审查认为,纺织厂不为李某缴纳养
老保险费的理由不足。依据我国劳动法法规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因此,纺织厂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为
其缴纳全额养老保险费,纺织厂以经济效益差为由,不补缴养老保险
费,是不合法的。同时,纺织厂也应为李某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因
此,综上所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纺织厂为李某补缴两年的养老保险费,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