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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学
界也有人称之为“预告辞退”、“无过失辞退”。 其法定条件一般
为在劳动者无过错的前提下,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而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
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