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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 人单
    2023-12-07 信息编号:1327859 收藏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企业职工一方与用
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
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
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
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
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
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
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
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127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
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集
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
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
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用人单位违反集
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
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 务 派 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
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
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
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
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28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
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
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
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
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
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
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
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
待遇;129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
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
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
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
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
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
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
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130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
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
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
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
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
非全日 制 用 工 劳 动 报 酬 结 算 支 付 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十
五日。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
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131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
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
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
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
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
资标准的情况;
(六)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
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132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
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
诉讼。
第七十八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
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
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
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
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133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
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
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
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134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
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
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
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
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
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135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
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
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
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
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不具备
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136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
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
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
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
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
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
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 本法 施 行 后 解 除 或 者 终137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
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