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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
    2023-12-07 信息编号:1327860 收藏
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
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
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的权利、提 请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权 利 以 及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劳 动
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
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措施】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
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
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140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
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
作者。
第七条 【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
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
活动。
第八条 【参与民主管理或协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
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劳动工作管理部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
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 进 就 业
第十条 【国家扶持就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
就业。
第十一条 【职介机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141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
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就业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
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
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特殊人员的就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
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相关规定】禁止用人
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
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的订立和变更】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
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
动合同规定的义务。142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第十八条 【无效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
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
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 的 无 效,由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认。
第十九条 【合同形式和条款】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
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
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
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143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
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商业秘密事项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
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对 用 人 单 位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144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
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
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
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
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
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工会职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
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
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145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
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
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
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生效】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
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
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效力】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
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146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
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
制度。
第三十七条 【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对实行计件工作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
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
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
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
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147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
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限制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
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
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
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
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 五 条 【带 薪 年 休 假 制 度】 国 家 实 行 带 薪 年 休 假
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148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原则】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
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
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工资分配方式、水平确定】用人单位根据本
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
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最低工资保障】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
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因素】确定和调整最低工
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149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工资保障】劳动者
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
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责】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
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
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
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护及健康保护】用人单位
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
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
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过程安全防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
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
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150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国
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
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
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对女
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劳动强度限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
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
第六十条 【经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
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
第六十一条 【孕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
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
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 二 条 【产 假】 女 职 工 生 育 享 受 不 少 于 九 十 天 的
产假。151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
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
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
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 业 培 训
第六十六条 【发展目标】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
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
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政府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
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
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
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职业技能资格】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
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152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发展目标】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
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
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协商发展】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
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享受社保情形】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保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
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153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
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
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国家鼓励用人单
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和用人单位的发展福利事业责任】国家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
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
待遇。
第十章 劳 动 争 议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
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
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
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154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第七十九条 【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
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
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
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
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劳动争议调委会及调解协议】在用人单位内,
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
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
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仲裁期日】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
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
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起诉和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
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155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八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
改正。
第八十六条 【公务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
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
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政府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监督。
第八十八条 【工会监督和组织、个人检举控告】各级工会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
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
和控告。156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九条 【对劳动规章违法的处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
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违法延长工时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侵权处理】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
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保规定的处罚】用人单位的
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57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三条 【违章事故处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
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非法招用未成年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侵害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用人
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
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
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人身侵权处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
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无效合同损害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
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法解除和拖延订立合同损害赔偿】用人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
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招用未解除合同者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招用158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不缴纳保险费处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
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妨碍检查公务处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
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
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法解除合同和违反保密事项损害赔偿】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渎职处罚】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挪用社保基金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
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处罚竞合处理】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
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罚。159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实施步骤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
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 零 七 条 【生 效 日 期】 本 法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160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 解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
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61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
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
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
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
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
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
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
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
不利后果。162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第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发生劳动争议的劳
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
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
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
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
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
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
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担任调解员的条件】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
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163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
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
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方式】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
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
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
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
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
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
第十六条 【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
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
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164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
设立。
第十八条 【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国务
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
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仲裁员资格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
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165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
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
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
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
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
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166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劳动者
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仲裁公开】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
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
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
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
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
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
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
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167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人单位 的 名 称、 住 所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
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
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
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
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168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裁员。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
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 本 案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有 其 他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公
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
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
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
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的,应当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其
解聘。
第三十五条 【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
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
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申请人收到169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
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
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
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
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
定人参加开庭。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当事人在仲裁过
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
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
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
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
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审笔录】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
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
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
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170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
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
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
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
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
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
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
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171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
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
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
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
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外,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裁 决, 裁 决 书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发 生 法 律
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
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
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
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172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
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对发生
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受 理 申 请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事业单位实行聘
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173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
施行。174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附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
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175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 【就业方针】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
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
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平等就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
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
歧视。
第四条 【促进就业的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
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促进就业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
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
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
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
就业工 作。 国 务 院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全 国 的 促 进 就 业
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
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
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176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
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
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责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
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
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 策 支 持
第十一条 【统筹协调就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
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
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177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业岗位。
第十三条 【拓宽就业渠道】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
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
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
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
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
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
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
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
门规定。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企业增加
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
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
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178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
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残疾人等的就业照顾】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
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
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
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
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
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
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
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
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
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
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协调区域就业】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
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179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统筹三类人群的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统
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
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
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
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
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公 平 就 业
第二十五条 【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
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
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
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
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
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
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
标准。180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
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各民
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
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国家保障残疾
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
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用人单位招用人
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
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
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农村劳动者进城
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
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181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发展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
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
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
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
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
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
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公益性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182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第三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
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
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职业中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
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基本原则】从事职业中
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
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职业中
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
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职
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183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
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职业中介机构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
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失业预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
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就业和失业登记】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
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
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
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
要的情况。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发展职业教育】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
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184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制定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鼓励职业院校等开展就业培训】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
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
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
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
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劳动预备制度】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
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
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
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
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 【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185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
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
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
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
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 就 业 援 助
第五十二条 【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
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
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
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
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益性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
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被安排在公
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加强基层就业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
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
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186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
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
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
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
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 【引导特殊地区的劳动者转移就业】国家鼓励
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
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
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五十八条 【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
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187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监管】审计机关、财
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部门的监察职责】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
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
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一条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
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实施就业歧视的权利救济】违反本法规定,
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
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
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黑职业中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
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
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188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
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
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的法律
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
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不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
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
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违反本法
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的实施日期】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189
附录五: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附录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
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年休假条件与待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
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
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年休假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
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不享受休假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
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190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二)职工请 事 假 累 计 20 天 以 上 且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不 扣 工
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
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
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
上的。
第五条 【单位灵活安排年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
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
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
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
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
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
第六条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
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
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违法责任】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
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191
附录五: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
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
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
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
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争议处理】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实施办法制定】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
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2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附录六:北京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固定期限)
………………………………………………………………………………
示范文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193
附录六: 北京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固定期限︶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
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担 任194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
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
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
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
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 动 报 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195
附录六: 北京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固定期限︶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
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
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
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
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196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
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
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
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
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
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97
附录六: 北京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固定期限︶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
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
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198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
订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续 订 合 同
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
订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续 订 合 同
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199
附录六: 北京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200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
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
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
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
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
甲方代为保管。
2007年11月201
附录七: 北京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无固定期限︶
附录七:北京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无固定期限)
………………………………………………………………………………
示范文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无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202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
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203
附录七: 北京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无固定期限︶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担 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
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
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 。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
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
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 动 报 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月工资为 元或按204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
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
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
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
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205
附录七: 北京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无固定期限︶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
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
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
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
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
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
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206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
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
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207
附录七: 北京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208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
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
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
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
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
甲方代为保管。
2007年11月209
附录八: 上海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附录八:上海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
示范文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用人单位(甲方):
地 址 (甲方):
职 工(乙方):210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
同。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
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 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
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
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 变更的范围
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如经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
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
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
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
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
商,签订集体合同。 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
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211
附录八: 上海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
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
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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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
动合同法》) 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 合 同 的 类 型 为: 。 期 限
为: 。212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 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 年 月 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具体为: 。
二、试 用 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 条 乙 方 所 在 岗 位 执 行 工 时 制, 具 体
为: 。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
排为: 。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
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 动 报 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213
附录八: 上海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一)计时形式。 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间
工资为: 元)。
(二)计件形式。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
为: 。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
工资。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
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
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 会 保 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
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
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
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
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214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
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
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
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
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
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乙方应
当认真履 行 自 己 的 劳 动 职 责,并 亲 自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
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 十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本 合 同 可 以
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
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
合同。215
附录八: 上海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 条 甲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乙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
益的;
(五)因《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
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
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
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16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 乙 方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乙 方 一 个 月 工 资 后,可 以 解 除 本
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
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
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
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17
附录八: 上海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
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
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
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 济 补 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
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
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218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不同意续 订 的 情 形 外,依 照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项 约 定 终 止 本 合
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
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
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的范围为: 。 在
竞业 限 制 期 间 甲 方 给 予 乙 方 一 定 经 济 补 偿, 具 体 标 准 为:
,支付方式为: 。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219
附录八: 上海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
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
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
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