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来看,1994 年 7 月 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设专章对劳动合同
和集体合同做了规定。《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破除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确立市场经
济条件下所必需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促进
劳动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和劳动力要素实现市场配置,发挥了
重要作用。但是,随着 12 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各项改革逐
步深入,劳动用工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一些
用人主体的用工行为和一些新的用工方式缺乏法律规范。例
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工行为,以及事业单位用工依据不明确
等。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用工形式也是多样化,劳务
派遣、非全日制灵活用工形式越来越多,这些用工形式尚缺少用
工制度上的规范。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许多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大多为一年或者半年,到期即可
以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得劳动者处于随时会失业的
忧虑之中。三是,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用人单位
是短期用工,但却约定较长期限的试用期,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以
试用期取代劳动合同期,利用试用期工资可以较低、劳动合同又
便于解除的特点,侵犯劳动者权益。四是,滥设违约金的情况时
有发生。在一些技术岗位设置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择业
自由和合理流动。五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
式,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了
更好地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劳动法》
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一2
劳动合同法问答
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制定本法。”据此,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有以下四
方面:
1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劳动合同
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为解决劳动关系领
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一是,
扩大了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
组织用人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制度,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
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
定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从而为统一劳动力市场
规则、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奠定了法制基础。二是,对劳动合
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
定,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行为。三是,确
立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新型用工形式的法律规范。四
是,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与劳动合同有密切关系的
制度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