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劳动合同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者工资和保险、福利
等待遇,则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
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待遇,必须满足两个
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二是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二者缺一不可。如果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明确的待遇,则虽然用人单位未在办理
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仍不能以集体合同规定的
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待遇,而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待
遇为准。
(三)以同工同酬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待遇。《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
体合同未作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劳动者适用与
其从事相同工作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按照同样的标准确定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