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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有哪些?
    2023-12-07 信息编号:1327978 收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50 万元。”根据这一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公
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属于企业法人,有独
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
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
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
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
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
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
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103
劳动合同法问答
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
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报经批准,也没有规定公司经营劳务
派遣须经批准。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也没有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劳
务派遣须经批准。所以,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设立劳务派
遣单位无须经过批准即无须经过行政许可。不过,如果在《劳
动合同法》施行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劳务派遣须经批准,那么设立劳务
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法》规定,在进行公
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依其公司性质
不同而应当具备不同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劳务派遣单位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个以下
股东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
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3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
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
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50 万元”,意味着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
额不得低于 50 万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104
劳动合同法问答
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
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股东的货
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股东应
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
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
移手续。股东不按照以上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
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
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
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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