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
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
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根据这条规定,
行业性集体合同是由行业内的工会与行业内的企业代表协商订
立的,适用于该行业所有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集体合同,它是集
体合同的一种形式。与企业集体合同相比,该种集体合同至少
有两个区别:
一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不同。企业内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
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行业性、
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业、采矿
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二是集体合同的效力不同。企业内的集体合同只对该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而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
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而且从效力上看,
企业内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行业
性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