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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2023-12-07 信息编号:1328018 收藏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涉及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的落
实和保护问题,对劳动者十分重要,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
问题,需要政府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同时,鉴于劳动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性,特别是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等领域,
由于专业性较强,仅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能力难以满足执法139
劳动合同法问答
需要,客观上也要求相关专业的政府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
执法经验,在各自职责内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即除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外,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有对用人单位执
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劳动保障部门是
全面的监督,而其他部门只是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进行相应的
监督。
除《劳动合同法》以外,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也就此问题做
过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
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