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
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
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有规定,而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
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经济特区以外的省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2 月 30 日通过
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