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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2019-01-21 信息编号:649252 收藏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由派出单位承担工
伤保险责任;派出单位可以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订立劳务合同,约定派出人员
发生工伤后由实际用工单位对派出单位予以合理补偿。
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外出自谋职业的,
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时,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
遇费用,由发生工伤所在单位承担。
  •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中:(一)原属与发包、出租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到承包、承租单位工作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
    01-21
  • 工伤人员被认定为“因公牺牲”或者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 的
    第二十条工伤人员被认定为“因公牺牲”或者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国家规定的抚恤待遇标准高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高出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补足支付。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参加商业保...
    01-21
  •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 时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时,应当优先一次性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时,应当对其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一次性支付工伤医...
    01-21
  • 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的标准
    第十六条工伤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数额。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01-21
  •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垫付有关费用,待确认工伤后再由规定的渠道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确无能力垫付工伤医疗费用的,报经...
    01-21
  •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已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已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以外,工伤保险待遇分别不同情况,由下列渠道支付:(一)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
    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