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23 条如
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 号)的规定,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
职工若申请仲裁,其申诉时效仍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算起。如果该职工申诉时间已超过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考虑其合
法权利属连续受侵害,那么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情况
予以处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被连续侵害以及是否受理,由仲裁
委员会认定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