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29 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
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
须在 7 日内完成。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是申请人对
仲裁权利的积极处分;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
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是
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必须出自本
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
撤诉。同意撤诉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按撤诉处理,是指虽然申诉人没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仲裁中的一
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仲裁庭视为撤诉。根据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26 条的规定,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
劳动争议仲裁庭即可按撤诉处理:(1)申诉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2)申诉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