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因不可抗力和有正当
理由超过 60 天,作为仍然可以受理的事由。对“不可抗力”可以按民法
通则的规定去理解,但对何为“正当理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都没有作过具体界定。笔者认为,在法律已
有规定的情况下,“正当理由”应从严掌握,不宜过宽,否则等于鼓励当事人不依法解决争议。目前,“正当理由”可掌握在因工会、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调解及本人患重大疾病等情形。实践中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曾
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主张权利的证据。但在上述事由消失后,当事
人仍应在 60 天内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