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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诉讼中可否将仲裁委员会视为被告?
    2019-02-04 信息编号:692005 收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
复》(法[经]复[1988]50 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
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