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依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
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4]126 号)予以受理。因为《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企
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工资、奖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以
因执行这些内容的规章制度发生的工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其次,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企业有关工资、奖金
等方面的内部规章是否合法,只要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可
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争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