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
[1998]15 号)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1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71 ~ 274 条及
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据此,对于劳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发生主体消亡情形的,由人民法院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并生效后,仲裁
程序即结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
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