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办
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
诉讼。在《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 2002 年 11 月 23
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 5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
行政复议。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
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再者从劳动鉴定委
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
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
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
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
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
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
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
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
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另外,在伤
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1 年后,工伤职工可以重新向当地市劳动鉴定委
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按照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