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者可自行
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
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
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关于非过失性辞退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较大
规模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
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
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
合同的;第44条第4项、第5项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
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
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
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
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