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
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上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比如,劳动者张某自2009年起在某企业工作,劳动合同一
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1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
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9年算
起,共3年。但如果张某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到2021年才终
止的,那么经济补偿计算的工作年限不能算到2021年而是只能
到2020年,即最多12年。